摘抄整理(17.09.26)
(以下内容摘抄自《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》,易中天著)
在我们这些见惯了庄严肃穆场面的中国人看来,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是一点都不神圣的。会议室里没有高高在上的主席台,没有可以让代表们并排坐在一起的巨型长桌和圆桌,只有一些小型的方桌和靠背椅。桌子的大小,大约只够四个人围在一起吃快餐。这些方桌看上去七零八落,散乱地摆放在会议室里,代表们则三五成群地围而坐之。如果不是因为有一套主席专用的桌椅,你会觉得整个会场更像一个沙龙、酒吧或者咖啡厅。坐在这里的代表们也似乎并不是来制定宪法,而是来喝下午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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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,在美国的建国史上,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。这就是独立宣言、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。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,开始了她的独立;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,开始了她的联合;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,使14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(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,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)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。不过,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,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(联邦宪法)的必要。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,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,什么总统,什么政府,什么首都,都不重要。重要的是《独立宣言》宣布的那个观点: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(转让)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。政府的正当权力,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。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,人民便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,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。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,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。 这就是所谓的“美国理想”。在许多美国人看来,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,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。所以,他们就把发表《独立宣言》的那一天(1776年7月4日)定为自己的建国日。何况在《邦联条例》通过以后,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?剩下的事情,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,尤其是英国的承认。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。 所以,1783年9月3日《巴黎和约》签订以后,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,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,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.华盛顿,便欢天喜地一哄而散,解甲归田,会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。直到4年以后,这些傻乎乎的(或者说天正的)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,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,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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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他看来,只要邦政府存在,贪婪、野心、利益,所有这些主宰大多数人和公共机构的激情,就会源源不断地流进邦政府的小溪,不会流到总体政府的大河里。一旦各路诸侯施展他们的地方主权,很快就会找到蚕食总体权力的门道,最后把国家的主权贬低到只剩下一块门面。因此,唯一的办法,就是把全部主权都集中到一个总体政府。至于平等表决权,虽然各小邦必欲得之,但大邦决不会同意。因为这不符合人类的本性。一个政府如果建立在坏的基础上,它就总有一天会垮台。 这就是汉密尔顿对佩特森方案的反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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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(富兰克林)说,我们关起门来开会,已经四五个星期了。大家都在黑暗中努力摸索,却很少有人想想事情怎么会弄成这样!我已经活了一大把年纪。活的时间越长,就越相信是上帝在主宰着人间的事务;而会议的进程则证明,人的悟性绝非完美。看来,我们只有祈求上帝保佑了。他建议,聘请牧师,在每天开会之前主持祈祷仪式,让万能的主引导我们前进。 然而北卡罗来纳的代表威廉森却对大家说,制宪会议没有这笔经费。
看来,上帝也帮不了他们的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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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正是这一条款,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。法治不是法制。它不是“依法治国”,而是“以法治国”。依法治国(法制)是以人(统治者)为主体,法律为手段,因此仍可能(当然不一定)是人治,只不过这个“治国之人”在行使治权的时候,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。以法治国(法治)则是以法律为主体,人(执法者)为手段。在法治制度下,治国的不是人,而是法。立法官员也好,行政官员也好,司法官员也好,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。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,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,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。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,就不能成立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(执法者),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。而且,无论立法、执法、司法,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。也就是说,在人(执法者)与法的关系中,法是第一位的;在法与法的关系中,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;在最高法律中,宪法是第一位的。应该说,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,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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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刚开始,富兰克林就拿着一份讲稿站了起来,并请他的同事、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.威尔逊代为宣读。由于年事已高,身体不好,富兰克林不能久站,每次书面发言都由威尔逊代读。在这篇深情而智慧的讲稿中,富兰克林说,他承认,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,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,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。想法,活了这么大年纪,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。因此,年纪越大,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,更尊重别人的意见。富兰克林说,的确,大多数人,也和宗教里的大多数教派一样,以为自己拥有全部的真理。凡是和他们意见不同,就认为是谬误。就连许多平民,也都这样。这种自以为是,曾被一位法国太太表现得极为自然。她在和妹妹发生争执时说: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,妹妹,可是我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永远正确的人,除了我自己。 富兰克林接着说,先生,从这种感觉出发,我同意这部宪法,连同它所有的瑕疵,如果他们确实是瑕疵的话。因为我们的人民需要一个总体政府,而现在我们还没有。如果人民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理,就是他们的福音。我甚至进而相信,这一次可能天下大治若干年,然后以专制收场,就像以前那些共和国一样。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,人们一旦过于腐败,就会需要专制政府,没有能力建成其他形式。但我也怀疑,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,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。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,每个人来参加会议,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,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、激情、错误观念、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。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无缺的成果吗? 先生,令人惊诧的是,现在制定的这套方案,如此地近乎完美。我认为,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。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,认为我们开会,也会和巴比伦造通天塔一样,每次都是劳而无功;一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,此后每次见面,都不过是为了彼此掐断对方的喉咙。先生,为此,我同意这部宪法,因为我不指望还有更好,也没有把握说它就不是最好的。为了公众利益,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。 富兰克林说,我从未在外面窃窃私语。我的话语在此四壁之内诞生,也将在此消失。我不希望每个回到选民当中去的人,都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反对意见。在世界各国和我们人民中间产生高尚效果和巨大好处的,只能是我们的全体一致,不管这种一致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。任何政府,为了获得和保障人们的幸福,必须有力量和效能。大部分力量和效能,取决于民众对政府、对治理者智慧和人格的良好印象。为此我希望,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,为了我们自己,为了子孙后代,我们采取全心全意、高度一致的行动,尽我们力所能及推荐这部宪法,以便将我们的思想和努力转向安邦治国。 最后,富兰克林说,我希望制宪会议中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,就此机会略为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,宣布我们取得一致,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。 在威尔逊宣读完富兰克林这份感人至深的书面发言后,伦道夫接过话头,起立对自己拒绝签字表示深深的歉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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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的时候,弗兰克林对身边的人说了本书开头饮用过的那番话。他说他一直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太阳,究竟是旭日还是落日。现在终于有幸知道,它是在升起,不是在落下。富兰克林确实可以这样说,因为这部经过了569次表决才制定出来的宪法,总算可以交给人民了,尽管这是一次阴云与曙光并存的艰难的日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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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权主义者看来,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。一个国家,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俄保障,那就是一个好国家。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,那就是好政府,又没有效能倒在其次。当然,政府应该有效能,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。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,那么,应该舍去的是效能。因为正如《独立宣言》所说,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(转让)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。这就很清楚了:政府,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建立的。如果不能保障,要它做什么?